申请资格
所有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(第310章)登记,并符合下列由政府订明的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,均可申请
「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」的资助-
- 任何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;或
- 任何从事非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*。
就「市场推广基金」而言,「企业」是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、商务、工艺、专业、职业或其他活动。
*「雇用人数」包括经常参与企业业务的在职东主、合伙人及股东;及企业的受薪员工,包括在递交「市场推广基金」申请表格时,由有关企业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职或兼职受薪雇员,其中包括长期与临时聘用的。
中小企业必须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。
资助金额
每家中小企业的最高累积资助上限为八万元。在不超过八万元资助上限的情况下,中小企业可作多次申请,但只可就每个活动申请一次。
每次成功申请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额,将为申请企业缴付受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%或三万元,以较低者为准。
资助范围
「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」提供的资助,可供中小企业参与境外商品展销会、展览及考察团,以及以出口市场为主的本地商品展销会和展览。这些出口推广活动必须由经验丰富并信誉良好的机构筹办,而活动本身亦须与申请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有直接关系。申请企业必须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参与有关活动。
申请企业必须直接由其东主及/或本港雇员亲身以申请企业名义参与完成整个活动。其他任何形式,包括委托第三者参与,均不会被接纳。主办机构和其相关公司,不会就自我主办或协办的活动获得「市场推广基金」资助。
工业贸易署﹝工贸署﹞无论在任何时候,均保留最终权利,以决定申请企业本身、主办机构的信誉及/或经验、活动性质﹝包括申请活动是否以出口市场为主﹞、活动与申请企业的业务关系以及申请企业参与活动的形式等,是否符合申请资格。
中小企业在参与合资格的出口推广活动时,只有下列开支才可申领资助-
- 由主办/协办机构收取的活动参与费﹝例如:摊位租赁费或考察团团费﹞;
- 摊位建筑及装修费;
- 在场刊/名册内刊登广告及/或制作宣传刊物的费用。有关的宣传物品中必须附有参展商及活动名称,同时只供在有关活动中派发使用;
- 申请企业东主及/或本港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城市的来回交通费,惟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行程开支;及
- 申请企业东主及/或本港雇员在活动期间的住宿费,但不包括非因参加活动而逗留的住宿费。
*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,均保留最终权利,以决定是否接纳有关开支为受资助项目。
申请手续
中小企业必须在参与的出口推广活动完结日后起计的六十个历日内,连同下列文件,一并以邮递或亲身方式将资助申请交往工贸署﹝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四楼「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」组﹞。
- 填妥的申请表格一份;
- 申请企业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一份;
- 代表申请企业签署申请表格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一份;
- 出口推广活动及主办机构概况说明或小册子,以支持所申报之活动(须能显示主办机构名称、活动名称及资料和举行日期等);
- 申请企业已全数缴付各申报资助项目费用的收据正本和副本,以及相关的发票、报价单及合同等副本。收据上付款人名称与申请企业名称必须完全相同。「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」将不会资助并非由申请企业缴付的开支;
- 申请企业完成参与活动的证明(例如:考察团成员名单、附详细资料的参展商名录、能显示参展商名称和摊位编号的相片、参展商入场证及东主/本港雇员参展时的交通和住宿证明等);
- 参与活动代表为申请企业东主/本港员工的证明(如强制性公积金记录);
-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核证或电子摘录(即商业登记署的Form 1(a)及/或公司注册处的周年申报表 Form AR1);
- 填妥的附加声明书一份﹝只适用于商业登记证中有分行的申请企业﹞。
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表格
| 项目 |
表格下载 |
| 小册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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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申请指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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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资助申请表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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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声明书:
只供商业登记编号中有分行的申请企业使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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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递交申请时需具备的文件清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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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文件
| 主办单位及展览会介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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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展览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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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询
有关申请详情请浏览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。
如申请企业仍有其他疑问,请向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查询
| 地址: |
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
九龙弥敦道700号 工业贸易署大楼四楼 |
| 电话: |
2398 5127 |
| 传真: |
2391 2646 / 3525 0329 |
| 电邮: |
emf_enquiry@tid.gov.hk |
声明
- 参展商需直接与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申请资助参展,主办单位将不负责任何申请,我们只为参展商提供部份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。
- 上述基金申请资料只为参考用途,最终资料应以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的指引为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