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資格
所有在香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(第310章)登記,並符合下列由政府訂明的中小企業定義的企業,均可申請
「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」的資助-
- 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;或
- 任何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*。
就「市場推廣基金」而言,「企業」是指為了圖利而從事任何形式的生意、商務、工藝、專業、職業或其他活動。
*「僱用人數」包括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在職東主、合夥人及股東;及企業的受薪員工,包括在遞交「市場推廣基金」申請表格時,由有關企業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職或兼職受薪僱員,其中包括長期與臨時聘用的。
中小企業必須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。
資助金額
每家中小企業的最高累積資助上限為八萬元。在不超過八萬元資助上限的情況下,中小企業可作多次申請,但只可就每個活動申請一次。
每次成功申請可獲得的最高資助額,將為申請企業繳付受資助項目總費用的50%或三萬元,以較低者為準。
資助範圍
「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」提供的資助,可供中小企業參與境外商品展銷會、展覽及考察團,以及以出口市場為主的本地商品展銷會和展覽。這些出口推廣活動必須由經驗豐富並信譽良好的機構籌辦,而活動本身亦須與申請企業所經營的業務有直接關係。申請企業必須以參展商或考察團成員身份參與有關活動。
申請企業必須直接由其東主及/或本港僱員親身以申請企業名義參與完成整個活動。其他任何形式,包括委託第三者參與,均不會被接納。主辦機構和其相關公司,不會就自我主辦或協辦的活動獲得「市場推廣基金」資助。
工業貿易署﹝工貿署﹞無論在任何時候,均保留最終權利,以決定申請企業本身、主辦機構的信譽及/或經驗、活動性質﹝包括申請活動是否以出口市場為主﹞、活動與申請企業的業務關係以及申請企業參與活動的形式等,是否符合申請資格。
中小企業在參與合資格的出口推廣活動時,只有下列開支才可申領資助-
- 由主辦/協辦機構收取的活動參與費﹝例如:攤位租賃費或考察團團費﹞;
- 攤位建築及裝修費;
- 在場刊/名冊內刊登廣告及/或製作宣傳刊物的費用。有關的宣傳物品中必須附有參展商及活動名稱,同時只供在有關活動中派發使用;
- 申請企業東主及/或本港僱員由香港前往活動舉行城市的來回交通費,惟不包括市內交通費及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行程開支;及
- 申請企業東主及/或本港僱員在活動期間的住宿費,但不包括非因參加活動而逗留的住宿費。
* 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,均保留最終權利,以決定是否接納有關開支為受資助項目。
申請手續
中小企業必須在參與的出口推廣活動完結日後起計的六十個曆日內,連同下列文件,一併以郵遞或親身方式將資助申請交往工貿署﹝九龍彌敦道700號工業貿易署大樓四樓「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」組﹞。
- 填妥的申請表格一份;
- 申請企業的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一份;
- 代表申請企業簽署申請表格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一份;
- 出口推廣活動及主辦機構概況說明或小冊子,以支持所申報之活動(須能顯示主辦機構名稱、活動名稱及資料和舉行日期等);
- 申請企業已全數繳付各申報資助項目費用的收據正本和副本,以及相關的發票、報價單及合同等副本。收據上付款人名稱與申請企業名稱必須完全相同。「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」將不會資助並非由申請企業繳付的開支;
- 申請企業完成參與活動的證明(例如:考察團成員名單、附詳細資料的參展商名錄、能顯示參展商名稱和攤位編號的相片、參展商入場證及東主/本港僱員參展時的交通和住宿證明等);
- 參與活動代表為申請企業東主/本港員工的證明(如強制性公積金記錄);
- 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核證或電子摘錄(即商業登記署的Form 1(a)及/或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 Form AR1);
- 填妥的附加聲明書一份﹝只適用於商業登記證中有分行的申請企業﹞。
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表格
| 項目 |
表格下載 |
| 小冊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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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申請指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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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資助申請表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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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聲明書:
只供商業登記編號中有分行的申請企業使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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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遞交申請時需具備的文件清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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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文件
| 主辦單位及展覽會介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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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展覽範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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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
有關申請詳情請瀏覽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。
如申請企業仍有其他疑問,請向工貿署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查詢
| 地址: |
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組
九龍彌敦道700號 工業貿易署大樓四樓 |
| 電話: |
2398 5127 |
| 傳真: |
2391 2646 / 3525 0329 |
| 電郵: |
emf_enquiry@tid.gov.hk |
聲明
- 參展商需直接與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申請資助參展,主辦單位將不負責任何申請,我們只為參展商提供部份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。
- 上述基金申請資料只為參考用途,最終資料應以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的指引為準。 |